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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 歐盟防爆認證歷史記錄
1994 年3 月23 日,歐洲委員會選用了“潛在爆破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曾經的指令不同,它包含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破風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一般稱之為ATEX 100A 的“新辦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 防爆指令。它規則了擬用於潛在爆破性環境的設備要運用的技能要求――根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運用規模內投放到歐洲商場前有必要選用的合格鑒定程式。
它是以法語“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擬用於潛在爆破風險環境的設備的製造商,運用ATEX 指令條款並貼附CE 標誌,不必考慮運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能夠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規模特別大,大致上包含固定的海上管道、石化廠、麵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破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商場每年估量收購30 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歸納的說,運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必定本身帶有點著源;
(2) 預期被用於潛在爆破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 而且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運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規模內直接對設備安全運用有利的安全設備。這些設備能夠在潛在爆破性環境外部。
1、ATEX 94/9/EC 指令依據裝置設備的保護水準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護水準
(2) 2 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準
(3) 3 類(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準
- 假如設備被用於0、1 或2 區,則類目數位後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
霧):0 區 1 區 2 區 1G 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 類設備
- 假如設備被用於20、21 或22 區,則類目數位後跟一字母D(粉塵):
20 區 21 區 22 區 1D 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 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供給一個很高水準的保護,而且由”和諧規範”給出技能實施辦法。該指令的主要意圖是對所出產的用於潛在爆破性環境的設備,經過和諧技能規範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在流通。該指令從1996 年開始運用,而且從2003年7 月1 日強制實施。
2、ATEX 1999/92/EC 指令
ATEX 1999/92/EC 與ATEX 94/9/EC 指令並行,是一個觸及改善處於潛在爆破性風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依據潛在的風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則了改善處於潛在爆破性風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依據所觸及的風險的評價,雇主承擔很多的責任:
(1) 防止作業場所構成爆破性環境或防止點燃爆破性環境;
(2) 對爆破性環境和點燃源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評價;
(3) 依據爆破性環境呈現的頻度和時刻給作業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樹立並保護一個防爆文檔;
(6) 依據擬運用的風險區域挑選契合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 規則:
0 區場所只能用1 類設備;
1 區場所只能用1 類和2 類設備;
2 區場所只能用1、2 和3 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則了雇主的責任而不是製造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