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認證簡介
- (MD)機械指令-CE認證
- (CPR)建築產品法規-CE認證
- (MDR)醫療器械法規-CE認證
- (GAR)瓦斯燃器具法規-CE認證
- (LIFT)電梯指令-CE認證
- (RCD)遊艇指令-CE認證
- (PED)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
- (SPVD)簡單壓力容器指令-CE認證
- (TPED)攜帶式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
- (ATEX)防爆指令-CE認證
- (EMC)電磁相容性指令-CE認證
- (LVD)低電壓指令-CE認證
- (RED)無線通訊設備指令-CE認證
- (HBD)熱水鍋爐指令-CE認證
- (MID)量測設備指令-CE認證
- (PPE)個人防護器具指令-CE認證
- (TOYS)玩具指令-CE認證
- (NOISE)噪音指令-CE認證
首頁 > 產品目錄 > CE認證 > (RED)無線通訊設備指令-CE認證 > RED認證新舊版本差異
RED認證新舊版本差異
1、RED產品範圍僅包括無線通訊和無線識別設備(如RFID,雷達,移動偵測等)。射頻設備不用於通訊或者識別的會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的管控中。
2、有線通訊終端設備(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僅用於無線產品。
3、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納入RED指令的範圍(之前涵蓋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中)。
4、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之前R&TTE的管控起始頻率是9kHz),而上限依然是3000GHz。
5、公告機構評估意見現已由“型式檢驗證書”取代。
6、製造商只有在其質量體係經過公告機構評估過後,才能使用帶公告機構號碼的CE標誌(全面品質保證–模式H)。
7、二類設備向各國頻譜機構進行通告的要求不再需要。
8、二類設備的標識(警告號)不再需要,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裝上。
9、不再需要在用戶手冊中出現CE標誌,不過手冊中必須註明射頻使用的頻段及發射功率。
10、個人評估用的套件不再受管控(即不需要進行RED認證)。
11、新指令要求使用統一的充電器。
12、製造商及入口商的地址及聯繫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戶手冊中。
根據新的歐盟框架決議768/2008/EC,RED指令也對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歐盟代表的職責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在產品上或隨附的說明書上,必須標識出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繫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