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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D安規測試

  低電壓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訂於1973年,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訂前20年,並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低電壓設備的定義為額定電壓為交流電時50到1000伏特間,直流電時75到1500伏特間的電氣設備。廣義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範圍內運作的設備。包含家用電器、手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及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

LVD指定歐盟會員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確保在國內市場中銷售的電氣設備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會危及國內動物或財產。因此必須做到:

1. 設備必須依照安全守則,以良好方式進行設計 

2. 設備必須正確裝設及維護 

3. 設備必須依設計目的使用 

  如果設備符合所有會員國認可的特定安全規定,亦即符合這些條款。在不影響其他形式證明下,可藉由參考規定良好設計方式的協同標準,證明其符合性。LVD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誌成立時間。CE標誌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根據指令 93/68/EEC,製造廠商或歐盟內的授權代表可擬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產品上附加CE標誌,標示其符合LVD及相關規定。

  由產品上市時開始,製造廠商必須將技術檔保留10年,供相關單位進行檢驗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內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內容可在指令的附錄3(B) 查得。詳細說來,此項宣告必須包含:

  •  - 製造廠商或歐盟內授權代表的名稱及地址 
  •  - 電氣設備說明 
  •  - 協同標準參考 

    必要時,必須包含製造廠商或其在歐盟內之授權代表宣告符合性時,所根據的詳細說明參考檔 

  - 授權委託之簽署者的身份證明 

 - 產品(首次)獲得CE標誌年份的最後兩位元數字 

 - 符合性宣告必須以至少一種歐盟官方語言撰寫。

 

技術檔的內容

  技術檔必須包含電氣設備的設計、製造及運作等詳細資料,用以評估此電氣設備是否符合指令規定。 因此,檔必須包含:

 - 產品的一般說明 

 - 設計及製造圖,以及元件、子元件、線路等的圖解。 

 - 解說前述圖面及圖解,以及此電氣設備運作的說明文件 

 -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標準清單,以及在標準尚未規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決方案。 

 - 設計計算及進行檢查等工作的結果 

 - 測試報告 (由製造廠商或第三單位提出之測試報告) 

 - 保管技術檔的單位及地點

 

  製造廠商或其在歐盟的授權代表,由此產品最後製造之日起,必須保管此檔至少10年,供政府有關單位隨時進行檢驗之用。技術檔亦可以電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須容易進行檢驗。如製造廠商在歐盟並無據點且無授權代表,此項責任則屬於進口廠商或在歐盟市場銷售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