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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電壓指令產品範圍
什麼設備需要符合低電壓指令?
這裏所謂的[低電壓]非指3伏、5伏、或12伏。依指令開宗明義第一條的說明:[本指令所稱之“電氣設備”,系指設計使用在交流電壓50V~1,500V,及直充電75V~1,500V之間的所有產品]。例如:家電產品(EN60335)、燈具產品(EN60598)、視聽產品(EN60065),資訊產品(EN60950)、電性機械(EN60204)、量測儀器(EN61010)。
※ 何種產品不屬於低電壓指令之範圍?
有些設備雖然使用電力之電壓在上述範圍內,惟LDV之附件二列出了一些排除條款,這些設備另有專屬之指令或法規規範,以下為本指令範圍外之產品及情況:
•使用于易爆炸環境內的電氣設備
•為放射線及醫療目的使用的電氣產品
•貨物、乘客信降機的電氣零件
•電錶
•家用之插頭及插座
•電網控制器
•無線電電氣干擾船隻、飛機或鐵路使用的特殊電氣設備,符合有會員國參與的國際組織所制定的安全法規者
※工業機械產品須符合的低電壓指令相關標準
一般來說,當考慮工業機械之電性部分安全時,都是以EN 60204-1為評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