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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認證範圍
1.本指令適用於:烹調、加熱、熱水生產、冷凍、照明、清洗以及在適當的時候,提供通常不超過105℃溫度的水的燃燒氣體燃料的燃具,強制通風的燃燒器及安裝有這樣燃燒器的加熱爐也可認為是燃具。
除了強制通風的燃燒器和安裝有這樣的燃燒器的加熱爐以外,在市場上單獨進行貿易的並且設計成能與燃燒氣體燃料的裝置組合的或者是與這樣的燃具一起安裝組成完整燃具的安全裝置、控制裝置或調節裝置及組配件,這裡都叫做“附件”。
2.在工業廠房使用的,為工業加工過程特殊設計的燃具不包括在第1段中所定義的範圍。
3.在本指令中所指的氣體燃料是指在1bar的壓力、15℃溫度的情況下,處在氣體狀態的任何燃料。
4.在本指令中,對燃具來說,“通常情況下使用”指的是,當:a. 該燃俱按照生產者的說明正確安裝並且正常地使用時;b. 使用的氣體屬於正常變化並且在所供給壓力正常流動;c. 按照它的預期目的使用或可以按合理可預見的方式使用。
不適用範圍:
1. 本指令不包括下列設備:
—能使用不同燃料燃燒的,包括固體燃料在內的熱水鍋爐;
—瞬時製備熱水的設備;
—用於燃用其性能明顯不同於通常市場上的液體或氣體燃料性能的燃料(工業廢氣,生物氣體等…)的鍋爐;
—主要用於所在房屋的供熱,其輔助功能為集中供熱的熱水和衛生用熱水的火爐和設備;
—額定輸出低於6KW,利用自然循環且僅用於生產儲備衛生用熱水的設備:
—僅製造一次的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