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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認可論壇IAF組織架構
IAF組織結構
IAF的規章和合作備忘錄 (MoU) 規定了IAF成員、董事會和秘書的許可權、任務和職責。 IAF的最高機構是成員大會。成員大會以全體成員的名義做出決定、制定政策。成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認可機構成員輪流承辦。自2001年以來,IAF先後在日本的京都、德國的柏林、斯洛 伐克的布拉提斯拉瓦、南非的開普敦、紐西蘭的奧克蘭、墨西哥的坎昆、澳大利亞的悉尼、瑞典 的斯德哥爾摩和加拿大的溫哥華召開了成員大會。董事會負責代表成員採取法律行動、在多方面為IAF提供政策導 向以及確保IAF按照成員所批准 的政策開展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負責根據IAF成員的決定和董事會的指示來組織開展IAF的日常工作。
IAF多邊承認協定(MLA)
由於IAF多邊承認協議簽約認可機構所運作的認可方案相互等效,因此這些認可機構所授予的認可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承認, 從而為工業界和消費者降低成本、提供增值。因此,由IAFMLA簽約認可機構所認可的管理體系、產品、服務或人員認證證書以及其他合格評定證書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信賴。 如果沒有國際標準,技術貿易壁 壘將導致進口商和消費者成本增加,競爭減少,產品或服務的標準不一。
MLA簽約方
IAF認可機構成員在接受同行評審組對其運作情況的嚴格審查後才能簽署MLA。同行評審組的責任是評價申請加入MLA的成員是否完全符合國際標準和IAF指南。
一個認可機構在成為MLA成員後,有義務承認所有其他MLA成員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IAF給予了太平洋認可合作組織(PAC)、歐洲認可合作組織 (EA)和泛美認可合作組織(IAAC)三個區域性認可組織特別承認資格,接受這些區域性組織所建立的互認協議。這樣,如果IAF的認可機構成員成為了PACMLA、 EAMLA或IAACMLA的簽約方, 就自動被接納為IAF的相應MLA的成員。IAF品質管制體系(QMS)MLA於1998年1月22日在中國廣州,14 個IAF成員首批簽署。 IAF環境管理體系 (EMS) MLA於 2004年10月在南非開普敦IAF成 員大會上簽署。IAF鼓勵其成員在接受嚴格的同行評審後加入MLA,以確保他們的認可方案符合國際標準。加入IAFMLA的好處在於MLA成員所 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將具有同等 的可信性。
發展中經濟體
IAF通過其發展支持計畫為中低收入經濟體的新生認可機構提供技術援助。
該計畫為新生認可機構提供財政援助,特別是使他們能夠派人員參加培訓課程。該計畫還確保IAF董事會有中低收入經濟體認可機構的代表。 IAF還鼓勵中低收入經濟體認可機構獲得IAF成員資格,這樣他們就能得益於參加IAF會議、在 會議中與其他認可機構交流以及面向IAF成員的技術援助。 IAF發展支持計畫包括面向新生認可機構人員的專題討論會、研討會以及特定的培訓課程。此外,該計畫還為新生認可機構提供專家建議,並鼓勵他們通過觀察其他有經驗的認可機構的評審 來向同行學習。IAF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DO) 合作向發展中經濟體認可機構提供技術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