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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D)攜帶式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

CE認證 移動式壓力設備

移動式壓力設備TPED指令-2010/35/EU


鑑於ADR和RID兩個國際危險品運輸法規已很成熟,而歐盟的成員國除愛爾蘭外,都是1957年國際危險品公路運輸歐洲協定,即ADR的簽字國,而歐盟成員國又都是1980年42個國家簽字通過的國際鐵路運輸公約(COTIF)的簽字國,該公約的附錄B是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統一規則(CIM);後者的附錄1又是國際危險品運輸法規,即RID,故在1994和1996年歐盟分別把ADR和RID兩個國際運輸法規分別移植到歐盟境內的危險品運輸,發布兩個指令,即94/55/EC危險品公路運輸指令和96/49/EC 危險品鐵路運輸指令,前者為ADR框架,後者為RID框架。

1999年歐盟再發布“移動式壓力設備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6/EC of 29 April on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簡稱TPED,從壓力設備發展史上看,這個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動式壓力設備從危險品運輸法規裡面分離出來的一部法規。這部法規適用於在歐盟境內危險品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用的移動式壓力設備(簡稱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裝的和定期檢驗的壓力設備。 TPE的定義是指包括閥門和附件在內的、用於運輸2類危險品(氣體)以及穩定化氰化氫(6.1類)、無水氟化氫(8類)和氫氰酸(8類)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歐盟在2010年正式更新移動式壓力設備指令,發布新指令2010/35/EU代替1999/36/EC,這是最新的移動式壓力設備TPED指令。

 

TPED認證的適用範圍


- 所有容器類(指令94/55/EC附錄A中規定的氣瓶、管子、壓力罐、低溫容器、氣缸包/氣瓶束等)

- 所有罐類,包括可卸罐、罐狀集裝箱(移動罐)、油槽車用罐、電瓶機車/貨車用罐或容器、油罐車用罐(用於根據94/55/EC指令和96/ 49/EC指令附錄運輸2級氣體,以及根據本指令附錄VI規定的某些其它等級危險物質的運輸,包括運輸中使用的閥門和其它配件)以上定義不包括適用於小數量豁免規定的設備,和94/55/EC附錄及96/49/EC附錄中特別規定的設備,以及氣溶膠噴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壓氣筒。

- 移動式承壓設備:

 即所有容器(鋼瓶,管子,壓力盤,低溫容器,指令94/55/EC附錄A中定義的鋼瓶組)

 所有儲罐,包括可拆卸儲罐,儲罐容器(移動儲罐),罐車上的儲罐,蓄電池車輛或者蓄電池卡車上的儲罐或者容器,運輸指令94/55/EC和96/49/EC附錄規定的2級氣體的,運輸在指令附錄VI指出的某一危險物質或者其他氣體的,包括他們的閥和其他附件。

 這個定義不包括那些屬於常規免檢適用於小數量的和在指令94/55/EC、96/49/EC附錄中的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如煙霧器(UN號1500)和呼吸裝置用的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