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化學測試
高度關注物質測試應對REACH實質性措施
如果投放歐盟市場的“物品”類產品中含有濃度>0.1%的任意一種SVHC候選物質,歐盟生產商或進口商應履行REACH法規規定的告知、通報等義務:在收到消費者諮詢時,需在45天之內將相關資訊提供給消費者;含量>0.1%且該物質進入歐盟的總量>1噸/年時,歐盟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先向ECHA進行通報,產品方可在歐盟市場銷售。“物質或混合物”類產品(如塗料、油墨等)若含有SVHC候選物質,則生產廠商應向下游使用者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SDS)。
對於進入候選清單中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如下所示:公司必須為歸入授權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承擔相應義務。這些義務針對的不僅僅是物質本身,同時還針對存在於配製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質。
化學品的分類
在REACH法規下,化學品被分為三大類:物質、混合物、物品。
物質:是指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的)或通過生產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為保持其穩定性而有必要的添加劑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雜質,但不包括不會影響物質穩定性或不會改變其成分的可分離的溶劑。
如果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之中,則歐盟範圍內該物質的供應商必須向他們的客戶提供一份安全資料表(SDS)。
混合物: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該混合物是生產者按照一定的比例人為進行混合而得,如色母粒、助劑母粒等。
如果根據1999/45/EC指令,混和品本身不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混合品中至少含有一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單個物質的品質百分濃度在非氣體混合品中不低於0.1%,在氣體混合品中不低於0.2%,則歐盟範圍內該混合品的供應商在收到混合品的接收者的請求時,須向其提供一份安全資料表(SDS)。
物品:是指在製造過程中獲得特定形狀、外觀或設計的物體,這些形狀、外觀和設計化學成分更能決定其功能。
物品由於可能含有REACH法規給出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所以要承擔符合性評估的義務,即歐盟境內或者被進口到歐盟市場的物品需要進行SVHC檢測,以確定物品中是否含有SVHC物質,根據檢測結果確定後續應對步驟。
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質,且物質的年出口量超過1T,含量超過產品整體的0.1%時(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產品符合通報的要求,則企業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
如果物品中含有意釋放性物質(如空氣清新劑、橡皮擦),且在物品中的量大於1噸/年,這部分物質也要承擔(預)註冊的義務。